若在住宅接收环节遭遇开发生或卖方延迟交付房屋之事宜,建议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首先,若开发商违背法定与合约义务所规定的交房准则而导致迟延交货违约,那么购买者理应坚定地拒绝接收该住宅,直至符合法定及合约所设定的交付条件。
其次,如开发商延期交付给购买者带来损失,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楼宇买卖相关
纠纷解释的规定,购买者可以申请并获得按相似房产租金水平进行补偿的权利。
再者,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经物业催告之后仍未在三个月内做出有效回应并执行其义务,购买者便有资格解除这一住宅购买协议;
或是即便未经催告,购买者亦有一年时间选择是否
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