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
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
探视权的实际执行时间。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通常是由
离婚夫妇双方协商确定,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将由当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最终裁决。
关于
离婚判决书是否已经就
探望权做出了相应判定,
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
申诉,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赋予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同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探视行为的实施方式以及具体地点等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