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方在生育上的不幸遭遇,与
财产分割问题并无关联性。
在
离婚程序中,夫妻二人的财富分配应依照以下基本准则办理:
首先,若在
离婚之际,
个人财产生前无特殊约定,则无需做出区分。
对于夫妻的
公共财物,各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加以妥善处理。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则由
司法机关依据实际财产状况以及子女权益保护原则进行判定。
其次,若夫妻双方在此前所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所获取的财产属于个人独有,应遵循此份约定执行。
再者,当某一方因为需要承担更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援助配偶工作等方面义务时,在离婚过程中享有向另一方索取补偿的权利,而提供补偿方也须履行这一职责。
此外,对于那些离婚之时,有一方出现经济困境的情景下,另一方理应对对方在住房等个人资产方面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援。
至于具体实施措施,各方需协商确定。
如若协商失败,则由司法机构主导裁决。
最后,若在离婚过程中,某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出售甚至销毁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刻意
虚假编造
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
那么在
分割财产时,隐匿、转移、售出或毁坏
共同财产的一方将只能获得比平均份额要小的比例,甚至可能失去应有份额。
然而,若在离婚之后,另一方发现了存在以上行为的
证据,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划分
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