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商品房预售需实施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欲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必须持有经过合法注册并
存续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未持有该证书的情况下开展预售工作,将被视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所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在提
起诉讼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取到合法且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其所签订的预售合同则可依法视为有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