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到期之际,企业有权利自由选择是否继续与
劳动者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
然而,若公司决定不再延续原有的劳动合同,且该决定并非是为了保留或提升先前劳动合同中的既定条件以满足双方需求,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表示拒绝
续签而非自愿放弃,则公司须向该劳动者支付一
定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且补偿款额度应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来进行计算和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