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提前下班的路途中遭受车祸的话题,是否能够被鉴定为
工伤,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若是职工在
上下班期间,由于非自身所承担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如城市轨道交通、客船、火车等事故而导致了身体的损伤,那么这些情形应该被判定为工伤范畴。
对于“
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的理解与确定必须同时涵盖以下三点因素:
首先,该行为应该以正常的上班或下班为最终目的;
其次,工作时间与下班时间的安排是否得当;
最后,从工作地点到住处以及从住处至工作地点之间往返的线路是否合理。
因此,若满足以上条件且职工提前下班的请求得到了公司的批准,那么在他们下班的路途上遭受了非自身所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这样的情形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出现工人在未经允许的前提下擅自从工作岗位中脱岗并在这之后遭遇了交通事故,则此类情况一般不属于
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