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
宅基地乃归国家农民特意为保障其民享有安定住房与和谐农区社会之福祉而投资建造。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乡村民众居住场所及土地利用规模的设定须全面贯彻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以便妥善进行计划设计。
各级地方政府有责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合理分配并使用建设用地上限额度,以保障其辖内农村地区村民对住宅基地需求得到充分实现。
同时,乡(镇)级、县级乃至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务必充分顾及到农村村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需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导向,科学详尽地规划住宅基地的范围界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