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同一法定地址可以成功注册设立两家公司,但这仅限于两间公司之间并不处于类似或直接的竞业关系之中。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从法律层面看,“一址多照”的行为需要严格履行相关要求和程序。
具体而言,首先,拟用于注册登记的地址需具备商务或办公功能。
其次,若欲实施“一址多照”,必须得到出租方、已在该处注册之公司及未来设定于此的新公司的统一认可方可进行申报,如其中任一环节持不同意态度,便无法达成“一址多照”的注册目标。
再次,办公场所的面积需足够容纳两个乃至更多的公司同时在此设立办公机构。
最后,所申报的地址必须确实可用于实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使用虚构地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