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项资产向两位乃至更多位
债权人办理
抵押手续之时,该
抵押物的价值在法院审理后经折价或公开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将会根据以下具体条款进行分配和清偿:
首先,若
抵押权已获相关部门登记,则将按照登记的顺序依次确定清偿的优先权;
其次,对于虽然已经登记但抵押权登记晚于未登记者的情况,前者将优先获得清偿;
最后,若抵押权未能进行登记,那么将依据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共同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情况以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可登记
担保物权,其清偿顺序也可参照并执行第一款所述之规则。
在同一项财产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以及
留置权等多种权利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范,留置权具有最优的优先性,其次为已经进行了
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再次为质权。
而在抵押权尚未经过登记的特殊情形中,留置权仍然会保持其优先地位,然而此时质权相较于抵押权来说却更具备优先的性质,最终的清偿顺序应该归属到抵押权这方面。《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