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返利行为而言,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状况:其一为公开透明的方式,即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有记账记录的,这类款项是合法合规的;
而另一种情况则是在背地谈判中的
回扣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属于非法的市场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
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
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
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
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