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开上市之股权可执行溢价转让。
对于溢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可以视为当事人以个人权利用作交易对价进行的交换。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诚信和公正原则,双方都必须在平等自愿以及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进行商业交易,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我们认为溢价转让股权属于合理且合法的范畴。《
证券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