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在
离婚之后,经过判决确定了
抚养权归属,依然有能力去更改
抚养关系。
这主要原因在于,子女的成长轨迹是一项长期且充满不稳定因素的进程;
随着光阴荏苒,父母双方所拥有的抚育条件与同子女自身息息相关的因素都会有所变动。
基于对子女健康幸福发展状况的深思熟虑,法律赋予离婚夫妇调整
子女抚养权的权力。《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