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负债一事,其配偶是否应担责
还贷,需依特定情境进行深入剖析及妥善处置。
若负债事项系由夫妇俩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于事后予以确认等体现出共同意向之行为所引发的
债务,抑或是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则此类债务皆被视为夫妻共债,在此情况下,受偿责任将落至配偶身上。
而对于债务既非由夫妻共有的意思表示引发,且其规模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形,此时,该类债务可不被视作夫妻共债,相应地,应由借贷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