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纷争并非
合同纠纷之范畴。
所谓不当得利纷争,系指当事人在无相应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获得不当财富,且由此导致他人受损所引发的种种矛盾。
与此相对应的合同纠纷则呈现出这样一种性质:即缔约双方在达成合同时极易产生各类争议矛盾。
显然,不当得利纷争与合同纠纷是截然不同的两类纠纷类型,两者间并无必然联系或相关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当得利纷争源于不当得利行为的存在,而合同纠纷的产生则源于合同约定的不合法或不合理。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便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这两种纠纷产生的根源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