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妻
离婚之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且不会给子女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损失或伤害,则被直接
抚养的一方可选择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就是相应地不必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父母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当他们决定共同抚养子女时,其可通过书面协议来解决此问题。
这种方式允许父母中的一方单独负责抚养自己的孩子,同时这部分承担义务的家长要自行全额承担起孩子所需的所有
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身为直接抚养者的一方,其抚养能力明显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认可、支持这样的协议条款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