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经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但欠缺约定付款之日条款,在卖方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时,买方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对于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之一: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性实际履约,即是指违约方依照对方
当事人的请求,主动承担合同文义内容内的法定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二、采取补救措施。
这意味着对不正当履行的合同进行纠正(如品质瑕疵),并消除履行障碍的具体应对策略与措施。
三、
赔偿损失。
此为违约方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来弥补
受害人因违约形势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或利益减少的法律责任形态。
四、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系指负有法律责任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额外金钱或财物,作为其未能遵守合约规定时所产生的经济惩罚。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各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顺利执行,达成双方协议,由一方依照合同标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