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明文规定之罪项乃针对已获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采血或制血且提供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相关机构。
如若该等部门未能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血液化验以及违反其他有关运作规程的情况下,致使对客人健康构成危害,则成立此订明的罪行。
至于主观要件,仅有可能表现出严重的疏忽,即对于依法从事血液采集、提供或血液制品制作与供应工作的机构来说,他们应当清楚了解如果无法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程,必将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然而由于某种疏忽怠慢,并未认识到这一点,甚至倘若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却相信能够有效避开该风险,最终还是引发了对他人身心健康构成伤害的结果,才会成为这种犯罪的责任主体。
在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进行血液采集、供应或是血液制品制作与供应过程中,未能按照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违反其他技术性规程,进一步导致对他人健康的严重威胁。
对于犯下这种罪行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施以
罚金惩罚,同时对该单位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高层管理指挥人员以及直接承担责任的从业职工,均应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拘留。《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