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允许在涉及同时进行的
债务支付环节中的双务合同内行使。
此类合同要求
当事人履行彼此之间的相应付款责任以交换物品或服务。
2. 而
后履行抗辩权与
不安抗辩权则分别对应于存在先行付款责任的双务合同。
其中,不安抗辩权允许合约的后一方当事人暂时延期支付款项,直至对方提供合理的保障措施使得其能够放心履约。
3. 另一方面,先诉
抗辩权则专门适用于面临一般性
保证责任的保
证人针对主
债权人提起的异议权利。
在主债权人尚未对于负债人的相关资产实施有效的
强制执行程序之前,保证人均可援引此项抗辩权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