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合约都需要以
书面形式呈现出来,根据实际情况,它们可以选择采取书面化方式、口头陈述或者其他非文字的表达方法。
不过在法律和行政
法规中或者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如果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则必须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下列类型的合同必须使用书面文件:
1.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相关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交换、
出资、赠与以及在
抵押期间产生的所有合同;
3.
居住权相关的各种
合同条款;
4.地役权方面的相关条款;
5.与抵押、
质押、
保证等行为有关的合同;
6.所有
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
7.所有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
8.涉及
融资租赁业务的所有合同;
9.所有符合保理业务范围的合同;
10.所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
11.所有关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合同;
12.所有关于技术开发的绩效合同;
13.所有针对技术转让和许可的相关合同;
14.所有涉及物业管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护、清洁、保安等)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