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在被收回并进行无偿装修时,通常难以对其进行价值估算,对此类情况,有关单位可依法实施
处罚措施。
未得到出租方许可的前提下,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构和现状。
对于违反该规定且拒绝恢复公租房原貌的承租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自装修行为发生日至整改完成日期之间的房租费用,同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若涉及到
违法所得,则应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