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行政
诉讼时,执行程序通常不会受到影响或中断。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暂停
强制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相关利益。
具体来说,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法院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的请求以及其自身的判断,决定是否暂停实施强制执行:
首先,如果申请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停滞要求并经法院认定此举可能导致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未对社会公益造成显著危害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暂停措施;
其次,若被告发现有必要自行停止执行该行为,那么法院亦可以授权其暂停执行;
最后,倘若法院审查后认为强制执行将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则应当酌情停止执行。
此外,只要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有暂停执行的情况,那么法院也须依照这些法律条款行事。《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