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程款结算是以何种方式开始启动
诉讼时效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结算权利的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当发包方未能积极履行结算职责,此事项发生之际便是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刻。
其次,若合同双方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便进行结算工作,那么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发包方未能积极履行结算职责之时,作为
承包方有权通过法院提
起诉讼以推进这个过程,此刻
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就已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自动计算。
再次,如果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施工单位应提交结算报告给业主,而业主也应该在接收相关报告的约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给予回复;
在这个期限内,业主应对该结算结果表达明确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态度,如确认不同意,则需尽快与承包方合作展开重新结算的过程。
最后,假如发包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回复,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是从回复期限截止日期起计算他们的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诉讼时效的开始。
此外,如果发包方在约定时间内只是表示不同意结算结果,但却对协调和重新进行结算的事务怠慢不前,那么这同样属于发包方未能积极履行配合结算责任的违约行为,此时承包方申请结算的诉讼时效将自答复
期限届满之日起正式开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