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律师为您解释何谓“赠与
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之任意
撤销权”。
这一概念是指对于未经公证确认的
赠与协议,或者并非出于履行道德责任并以此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标的物的权利尚未正式转移给受赠人之际,完全享有随时加以撤回的权利,且不需要任何合理的理由或充足的
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在其有关章节中对这一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的第657条明确阐释了
赠与合同的定义——即赠与人将自有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者,在受赠人表示承诺接受赠与后双方所签立的法律文书。
接着,第658条进一步规定,赠与人有权在所赠送财产的正式权利转移至受赠人之前,以任何理由自行撤回。
然而,此类权利不适用于已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依照相关
法规或基于公益、道德责任感而施加的特殊赠与合同,例如救灾、扶贫、助残等活动。
这些特定类型的赠与事项,不受前述任意撤销权条款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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