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的厂房遭遇正常运营期间内的
拆迁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者进行如下补偿:
首先,对于被
征收房屋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将得到全面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家迁址及临时性居住安置费用亦会获得相应补偿;
再次,由于征收房屋而致使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同样会得到合理补偿。
此外,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贴和激励措施,以对被征收者提供额外的经济支持。
若该厂房存在自行建设的部分,那么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外,还将获得被征收房屋本身的经济价值补偿。
然而,若该厂房不存在自行建设的部分,则仅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关于
赔偿金额的计算,均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至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具体数额将根据房屋在征收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后予以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及细则将由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在签订
租赁合同时,请务必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必须与负责此次拆迁工作的相关机构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
其次,赔偿金额必须明确列出,同时
赔偿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也需要详细说明;
最后,关于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也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