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制安排,假设出现男性方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但遭到女性方拒绝的情况时,男方有权要求相关机关对事件进行仲裁和调解,亦或是直接向特定的司法机构提起
离婚诉讼程序。
当人民法院开始处理此类
离婚纠纷案件时,它会首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倘若调解完成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将作出是否准许
离婚的判定。
换句话说,法庭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存在明确的、难以修复的感情裂痕,并且经过调解后无法成功修补这些裂痕的话,才有可能判处准予双方离婚。
反之,如果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则应按照相关司法程序判决不允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