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及金额,须依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确规定。
2.关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立方法(涉及到
土地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需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所认可的单价作为基准,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若此项补偿未能使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3.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同时根据被征地的原始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必须有合法的项目支撑,遵循法定的程序,向被征收人提供合理的补偿,即先补偿后征收。
任何违背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均属
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