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劳动合同时,员工自然享有申请离职的权利与自由。
然而,员工申请离职须提前至少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知会所在单位,若处于
试用期内,则需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离职通知。
请注意,如用人单位出现如下特定情况,则员工无需提前告知即可离职:
(一)未依照劳工合同中列明之标准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工作环境的;
(二)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资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侵害到员工权益的;
(五)由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工合同效力失效的;
以及(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员工可自行
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它特殊情形。
此外,若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充分培训并规定有效期限,在此期间员工申请离职时,需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