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存在
担保关系时,依法有权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是债权人。
然而,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担保和
连带担保两种。
倘若
借款人已然没有能力履行
债务责任,那么这两种担保形式的差别就显得微乎其微,债权人完全有权利要求
担保人承担
赔偿责任。
债权人首先需要进行
诉讼程序,然后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方法包括调查并扣押其资产、拍卖用以抵充债务等。
若执行过程中仍无法全额补偿债权人的损失,需履行完毕相应流程后,其余债务就只能视为损失(或者称之为自然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