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拆除的房产属于夫妇双方的
共有财产,则
回迁房仍将保持其共有人的属性;
相反地,倘若该房产并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相应地,回迁房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房产原所有者本身。
2.回迁房仅仅是对原有被拆房屋的一种替代形式。
在
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有权选择以
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而拆迁方会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市场估值来提供相应的产权置换,并为被拆迁方安排新的居住场所,即所谓的回迁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