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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能继续负担地役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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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26
依据我国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土地所有权者承担着地役权责任,那么在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各类用益物权时,这些拥有新设立用益物权的主体也必须继续履行前述已设立的地役权义务。
换而言之,倘若集体拥有的土地被视为是供役地,则实质上便是在这片土地之上增加了有关地役权的责任与义务。
同样地,如果土地所有权者已经承担起了地役权的责任,那么在下设各种类型的用益物权时,拥有这些新设立用益物权的人亦需继续承担起先前已设立的地役权义务。
例如,当集体掌握的农用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原有已设立的地役权权益便须要求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继续负责担当;
而在集体掌控的建设用地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前述已设定的地役权责任亦须由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继续承接和履行。《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能继续负担地役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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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能继续负担地役权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集体所有土地为供役地,就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添加了地役权负担。土地所有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用益物权时,用益物权人需要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已设立的地役权需要由土地承包经营人继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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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者若有地役权义务,新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体必须延续并履行这些地役权责任。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其上地役权随之增加。无论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后均需相关责任人继续承担原有的地役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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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负担地役权
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者若有地役权义务,新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主体必须延续并履行这些地役权责任。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其上地役权随之增加。无论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后均需相关责任人继续承担原有的地役权义务。
11浏览 2024-07-02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后,用益物权人是否能继续享有地役权
可以。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根据这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地役权,如果在该集体土地上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继续享有该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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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吗?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1.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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