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从一般的市场现象来看,股票解除
质押常常被视为利好消息;
然而,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除却被视为中性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这可能与公司自身现金流量充足有关,因为质押本身就涉及到利息的支付,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
所以,解除质押后再次进行质押并不能简单地视作投资者看好该公司股票而采取的积极举措。《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