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集体合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的条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中的
劳动者一方必须要同用工单位进行充分且睿智的磋商与共识;
其次,若用工单位出现了破产、解散等情况,亦将导致合同自然终止;
再者,当无法预料的外界力量造成合同难以执行时,能够成为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理由;
最后,如果是由国家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必须采取此类措施的情势发生,也将被视为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条件。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的任何一种,
当事人均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
(一)遭受
不可抗力影响,使得合同的宗旨无法得到充足体现;
(二)在
履行合同的期限即将结束前,若有一方当事人施加的言论或是实际行动表达出自身将不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如存在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应予以适当的催促并在安全时限内仍然未予履行的状况;
(四)在此基础上,倘若另一方当事人持续
拖欠债务乃至存在其他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宗旨无法实现;
(五)我国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
【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