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时,时效期为一年。
在此期间若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其最长时间限制为患者死亡后的四十八个小时。
如果经证实具备冷藏保存条件,则该尸体检验时间可予以延长至七日。
如有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表示异议,可在收到首次鉴定文书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