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土地征收与
拆迁领域中,涉及到公司房产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通常需要综合衡量多个方面予以补偿,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尚未完成
使用权期的企业用地,应当依照市场基准价格进行价值评估并给予合理
赔偿;
其次,如该公司有自行建设的厂房、员工宿舍、仓库之类的建筑设施,各国务院应对这些自建构筑物进行价值评估后,再予以相应补偿;
再次,若公司采取租赁形式持有地产,则应该以补偿其租金损失为核心原则;
此外,还涉及到了对房屋内部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补偿问题,这部分考虑的范围要包含水、电等无法迁移且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工艺,同时也要充分权衡装饰或建造的成本费、使用寿命等多重因素来进行评估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无法迁移的设备设施来说,除了要给予合理的重置成本评估之外,还要评估该设备现有的新旧程度以及补偿价值;
最后,抽离那些能够搬离的设备和设施时,还需要对搬迁费用以及在搬运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各种损伤进行细致的评估并给出相应
补偿金额。
除此之外,针对企业因拆迁而被迫停止运营和生产的损失,理论上应该结合各个企业本身的性质特征以及实际经营效益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据此选择合适的方法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和计算。《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