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若
当事人已支付了
定金并就未来
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但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以致交易无法成立,此时并不适用于
定金罚则,所支付的定金应当予以退还;
然而当一方无缘由地未按约定时间参与协商或单方面修改认购书中的内容,最终造成
买卖合同未能签署时,则应适用定金罚则,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另外,如因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或者政策调整等因素,使一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终止交易,同样不适用于定金罚则,其定金亦可要求予以返还。《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