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中所论及的"
非法行医罪",系针对已经获得医生职业认证资格之人在未经许可或在不具备医生职业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行医于他人进行治疗,并且其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之行为的
定罪量刑标准。
基于此,构成该
罪名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五类:
首先,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获取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师资格而进行医疗活动者;
其次,个人在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建立医疗机构进行营业的情况;
第三,在已被依法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状况下仍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第四,对从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实施乡村医疗活动的行为;
最后,在家庭接生员职责之外进行医疗行为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