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
遗嘱之间存在着以下显著的差异性:
首先,
继承遗产的主体有所不同。
遗赠人的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自然人均可成为遗赠人,亦涵盖了法人、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国家等各类主体,然而在此过程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其他任何主体,均不能作为立遗嘱人的
法定继承人;
而遗嘱的受益者则仅限于法定继承人方可享有。
其次,两类行为所引发的相关权利的执行方式也大相径庭。
对于通过遗赠获得遗产的人士来说,只有当其在得知自己为遗赠受益对象之后的两个月内,能够明确表达出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才能被视作已经接收到遗赠,反之将被普遍认为是自愿放弃;
至于
遗嘱继承人而言,他们在
继承权正式启动之后,尚未完成遗产的分割处置之前,若没有作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都应当被认定为已经默许接受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