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婚前财产”,主要涵盖了在
结婚之前,夫妻其中一方所已经获得的财富资源,理论上来说这些都属于这名配偶的
个人财产,在面临
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无权进行分享或分割的。
然而,如果
当事人之间对此存在特别的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来履行相关权益的分配。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仅局限于在婚后的发生的
孳息和自然增值,还应该包括投资经营收益以及一些因市场因素而导致的自然增值部分。
关于孳息,它实际上是从原有的物件中产生的利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个类型。
天然孳息,通俗地说,就是那些依据物体本身固有的物质特性而产生的收益,如植物所产出的果实、家禽动物生产的产品;
反之,法定孳息,则指的是通过合法契约或法律规定所获得的收益,似如银行存款利息、股票证券收益、股票盈利分红、未经过共同投资运作的房屋租金收入等。
至于自然增值,它的产生源于物价膨胀或市场行市的变动,其发生的原因与夫妻任何一方或者两者如何为之投入物资、劳力、努力或者投资、管理等行为并没有直接关联性。
例如,如果一方的婚前个人拥有的房产,因为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将被视为自然增值。
然而,倘若这个房屋是由于对方在婚姻持
续期内对于该房屋进行了维修保养或者改造装修才带来的增值部分,那就不能算是自然增值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