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实施之重整申请,可以有三种尘埃落定:
首先是
债务人本身;
其次是以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之10%、且持续保持长达六个月以上者;
最后则是
债权人团体。
然而,申请人必须将其意向告知距离其自身或
债务所在地区最近的法院机构,同时提交书面的重整申请书。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务必要在破产宣告之前提出该项重整申请,在该宣告生效之后便无法再行发起。《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
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