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行政机关通过合法途径所授予的行政许可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进行转移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在特定条件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被法律
法规明确授权,否则任何形式的转让都是不允许且不合法的。
行政许可,作为依照申请人的提交申请并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与标准所进行批准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性质及特性决定了它唯一的颁发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自身,这也意味着它的转移同样是非法的,不应被视为合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