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
继承的相关概念以及
继承权关系产生的必备前提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所谓的“房地产继承”,其本质就是一种法定形式的房屋产权转移技术路径,亦即所有权继受取得方法的一个重要类别。
然而针对具体的情况加以剖析,我们可以发现,房屋作为与其他物品显著不同的不动产物项,受到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
管制和规范,这其中就涉及到必须先由政府房产登记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定及认证等流程,直至最终确定产权归属,并向任何符合要求的人士颁发相应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样一来所产生的法律效应方能得到认可。
紧接着,谈到房地产继承权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只能在被
继承人生理生命终止以后方可触发这种权利关系,且现有继承遗产的人应当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最后,遗产也只能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完全属于其个人的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