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
土地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省级行政单位以颁布施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形式来制定和明确。
此外,对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也将由同等级别行政单位依据前述方式进行规划和公布。
在此基础上,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秉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将
被征地农民纳入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至于针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建筑物、作物等方面的补偿标准,则需要由省级行政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制定。
而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亦应依据上述原则,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确保被征农民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的原则,尊重其个人意愿,运用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
货币补偿等多元化手段,综合考虑给与公平合理的
赔偿。
同时,还应对由于征收行为所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等额外费用进行充分补偿,以此
保证农村村民在居住方面的基本权益以及合法的房屋
财产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和维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