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监督权的行使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合法获得授权的相关机构。
2.受监管对象则为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具有相关身份的社会实体。
3.重点在于监察被监管对象是否能够严格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以及执行相关的决定与命令的情况。
4.这一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单方面权力性以及相对独立性,属于特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5.其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并纠正被监管对象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贯彻实施以及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