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尝试通过
家庭暴力诉讼途径来实现
离婚这一法律行为中,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必须依法起草
离婚起诉状;
其次,需要提前做好家庭暴力
起诉离婚所需的各种
证据收集工作;
第三,需要携带已备妥的两份离婚起诉状、证据材料原件以及两份复印件至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所地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接着,应当前往
立案庭办理相关的注册手续;
然后,立案庭将会对申请的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件进行审查,若符合条件则需缴纳规定的
诉讼费用,之后便可耐心等待裁决结果的通知;
当法院正式确认受理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件以后,将会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将
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送达到对应方手中;
紧接着,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并向双方发放传票以确保司法流程能够顺利进行;
接下来,由法律明文规定,调解是必要的环节,因此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此过程中,有可能会在庭前或庭审开始时首询问双方是否希望接受调解;
只要调解成功,法院就会发出民事调解书;
然而,如果调解未达成或是拒绝离婚的话,法院就会继续推进审理;
最后,开庭期间,当事人都可委派
律师或其他
代理人参加,而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作出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关于
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的最终判决。
通常来说,首次提出
离婚诉讼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