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专利许可协议中,能够观察到主要存在上述五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实践:
普遍性授权许可合同,这也称为非垄断性的授权许可;
分地域购买许可合同;
排他性的授权许可合同,它也被称为独家授权许可合同;
垄断性的授权许可合同,又被称为完整或者绝对的授权许可合同;
交叉的授权许可合同,又被称为相互的授权许可合同。
当涉及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作为被允许的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循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依据预设承诺来执行和应用相关专利,并且不能将此项专利再授权给合同明确约定之外的任何第三者实施,而且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