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债人无权擅自撤销
债务负担的协议,除非得到
债权人的明确许可或认可。
2.当第三者与
债务人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共同承担债务,同时告知债权人这一事实,或者第三者公开表达出愿意加入并分担债务的意愿,而此时债权人未能适时地、明确地表示反对或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该第三者在其自身愿意承担的债务额度之内,与原债务人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