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合理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其所欠之债仍需支付利息以及滞纳金,这就如同将其账户中的贷记卡与他名下的信用卡合并至同一家银行之后所带来的影响。
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如果在承诺的期限内还清
欠款,那么将不被计入逾期行为。
但如果超过批准的还款期限,那就必须要开始承担逾期利息和滞纳金了。
其次,滞纳金按照所欠款项的百分之伍来收取,而利息则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进行计算。
再者,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可以通过拨打信用卡中心或者银行的电话进行解释说明。
另外,如果只是偶尔出现一次逾期现象,并且能够及时地偿还欠款,那么并不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
然而,如果逾期次数过多或者逾期时间过长,那么将会对申请提高信用额度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提额的额度有所下降。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逾期超过六十天,那么该记录将会被纳入到个人的征信记录中。
而如果逾期超过九十天,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征信不良。《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