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
商标,系指由各类团体、协会以及其他性质的组织作为注册申请主体,向相关部门提交并获准注册后,可供该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所合法信赖和采用的品牌标识。
其设立的主要宗旨在于标识出某一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乃是由特定的社会团体自主生产、营销或者提供,同时也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明确表示正在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所研发、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一致性的特点。
此外,创立集体商标保护体系还旨在针对集体商标所代表的团体的声誉进行精心维系与呵护,有效保障该团体及其成员的权益不受外界侵害。《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