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值得强调的是,婚后所取得的房子并非必然属于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范畴之内。
2、若此房产乃双方共同
出资兴建,并已完成
产权登记至双方名下的情况之下,无疑可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的房产资产;
但在双方
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一原则可能会发生例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对彼此因共同生活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进行明确约定,具体来说就是可以选择将其归属各自所有、
共同共有或者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因此,若双方有特殊约定将房产仅归一方所有的情况出现,那么这处房产便应视为该个体的
私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