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按照事先约定执行的原则。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下,如若夫妻双方已经对财产的分配做出了明确的协议约定,那么便依照约定进行处理无异议;
其次是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相应分配原则。
在没有明确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够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配解决。
具体而言,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结束以后,倘若出现实质性的理由要求对财产进行划分,有权提出财产分配的相关申请。
在此所提到的实质性理由,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发生了一方刻意隐瞒、挪用、低价出售、毁灭、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是在此期间内,若其中一方或者需承担法定
抚养责任的人士罹患重大疾病,而另一方却未能同意支付所需的
医疗费用。
最后,针对特定类型的夫妻共有财产,一旦通过分配被划分为多个部分,可能会破坏原有的功能、效果以及价值,从而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对因其分配所带来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